立刻评丨行人闯红灯形成伤亡,定交通肇事罪:法治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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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同行人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端案子,闯红灯者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个判定很好地澄清了一个误解:法治并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该谁的职责谁承当。

立刻评丨行人闯红灯形成伤亡,定交通肇事罪:法治应该如此

被告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跌倒,从而被轿车碾压。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逝世。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首要职责;林某驾驭电动自行车在路途上超速行进,负非必须职责;刘某在绿灯时驾驭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端中无需承当职责。

法院经审理以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依据充沛,且周某在事发后敏捷脱离现场,归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剧处分情节。

在群众的认知傍边,行人归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民法上关于交通事端的侵权职责,有专章规则“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而正是民法上关于机动车的特别职责规则,也好像给群众一个刻板形象——交通肇事罪是机动车驾驭人的专属罪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则,并没有对行为主体作出限制,行人、非机动车驾驭人都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路途交通安全法》也肯定不是“机动车法”。仅仅说,根据路权分配原则、根据人道精神,一般来说,机动车要承当更大的安全职责,并不是说行人、非机动车就不必承当职责。

或许也有人问:死者不是闯红灯的行人撞死的,而是小轿车撞死的,为什么行人要被追查交通肇事罪?这就需求咱们从头了解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周某闯红灯导致驾驭电动自行车的林某连人带车跌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刘某驾驭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周某后来逃逸的行为,或许也是很多人的一种误解导致的,机动车碾压导致“大”成果,闯红灯仅仅“小”违法,不会承当多大职责。

这起案子归于经典法考因果关系题。在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傍边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介入要素。在周某闯红灯的行为与林某逝世之间的存在机动车驾驭人刘某的介入行为,究竟该将成果归归于周某仍是刘某?

这需求考虑刘某介入行为的反常性。林某连人带车跌倒在对面的机动车道,并且刚好归于视野盲区,此刻正常行进机动车的刘某躲闪不及,这不归于反常行为,因此应当确定该危害成果归于周某的闯红灯行为所导致。

判别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咱们脱节机械思想,不能将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简化为“谁撞死的谁负责”,而成心疏忽导致交通事端损伤发生的“介入要素”、实质原因。

没有行人闯红灯撞倒电动车,电动车驾驭员怎么或许惨死于正常行进的机动车轮下?反过来说,不能捉住所谓“人是你撞死的”,就苛责其时底子没有反应时间的、正常驾驭的机动车驾驭员。

一个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该被追查刑事职责。假如一个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满意其他违法的构成要件,即使仅仅日常日子中常见的“闯红灯”等“小”违法行为,也应承当刑事职责。

闯红灯导致交通事端,被判交通肇事罪,这恰是法治该有的姿态,法令并不是“谁弱谁有理”,而应是“谁错谁担责”。交通肇事罪也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属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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