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三次撤回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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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三次撤回IPO
【导读】中超股份又撤回IPO申请,为近五年第三次

中国基金报记者 南深

9月20日晚,深交所官网更新,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股份)、保荐人海通证券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罕见!三次撤回IPO

中超股份从事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超细氢氧化铝以及以特种氧化铝、勃姆石等。裴广斌、张金华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两人合计控制61.61%的股份。此次公司原计划募资12.4亿元,投向五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中超股份的一个罕见之处在于,此次已是其第三次冲击IPO失败,且均为主动撤回材料,如果算上更早的辅导备案,公司则已有四次IPO动作。审核问询环节,公司前次申报情况首当其冲成为深交所上市委重点关注事项。

另外,2021年至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中超股份应收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34%、55.18%、53.49%和103.44%,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也被重点问询。

前两次为何撤回?

中超股份这样解释

公开资料显示,中超股份最早在2016年就进行过IPO辅导备案,但数月后终止;2019年6月,中超股份申报创业板上市,但很不幸被抽到现场检查,公司随即主动撤回上市材料;2020年10月,中超股份再启IPO,这次换成了科创板,但次年又撤回了申请;2023年6月,公司第三度叩关,这次又换回创业板,直到如今再次撤回。

首轮问询中,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前两次申报撤回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前次申报科创板撤回后是否存在整改事项,结合经营情况、上市规划及中介机构主要工作情况等说明在中介机构及主要签字人员未发生变动、财务数据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保荐人尽职调查及辅导用时超过1年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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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询回复来看,中超股份称首次撤回创业板IPO申请,系“计划撤回后拟设立持股平台向研发人员增资扩股,优化激励机制”。而对于申请科创板第二次撤回原因,公司称“2021年以来证监会和交易所进一步重申科创板定位,从严把关,经中超股份和保荐机构审慎评估,认为公司的科创属性不够突出”。

除了前两次撤回IPO申请原因,深交所还要公司说明前两次申报与本次申报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差异原因;及公司在主营业务、技术水平、客户供应商结构等方面的变动情况。

中超股份表示,本次申请文件是根据自身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最新创业板招股书披露要求,在前次申报的基础上,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了更新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与前次申请文件披露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最后,中超股份还被要求说明,前次申报科创板时披露了市场占有率具体占比,本次未披露相关数据的原因;本次招股说明书中产品性能优势等部分使用的检测数据与前次申报科创板时使用的数据一致,说明相关数据是否仍有效,能否代表公司与行业最新技术水平;说明本次申请文件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应更新未更新的情形。

应收项目占营收比重高

公司称具有合理性

财务数据看,报告期内(2021年到2023年),中超股份的营业收入分别是6.81亿元、8.34亿元和9.36亿元,归属净利润分别是1.38亿元、1.42亿元和1.43亿元,虽然增速不高,但整体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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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中超股份的收入质量却是一大问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合计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3亿元、2.55亿元和3.07亿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9亿元、1.21亿元和1.39亿元。各期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34%、55.18%和53.49%。这一比例远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各期均高出了约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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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票据结算比例较高以及应收款项占收入的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放宽信用政策扩大收入;公司主要客户对公司和其他供应商的信用政策和回款周期是否一致。

中超股份表示,下游客户就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有一定的谈判优势,较多客户通常要求以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公司销售回款中票据结算占比约为80%。公司在信用期内收到客户支付的承兑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间以6个月为主,且公司只对部分信用等级较高票据以背书方式提前终止确认,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具有合理性。

中超股份还称,该情况符合公司所在上下游行业结算特征,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收入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票据出票方或承兑人信用等级良好,收到的票据均是基于真实交易,且为与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

编辑:舰长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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